方城县法院:商业用途需授权 擅自使用不可取
2025-03-06 15:19:56 来源:中华网河南 编辑:

在当前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许多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美食、健身、旅游、穿搭等不同类型的图片及视频,吸引较多粉丝,成为相关领域的公众人物,俗称“网红”。网红们的相关图片及视频是否是公共资源?能否随意在广告、宣传、商业等领域进行使用?近日,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肖像权纠纷案。

原告王某娜为抖音平台名为“XX穿搭 LMG”的服装主播,拥有粉丝24.3万,获赞8.6万,发布服装视频作品14篇,近一年直播7次。被告方城县XX楼销售店于2024年5月20日注册登记,其在快手平台开设“XX鱼”店铺,拥有粉丝16个,总销量208。被告在快手平台的店铺在未经过原告允许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含原告肖像的主页图用于服装推销。原告发现该情况后,在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店铺侵权数据情况进行了数据保全,并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城县XX楼销售店出于商业目的,未经原告王某娜同意在快手平台擅自使用有原告肖像的主页图推销衣服,属侵犯原告肖像权的行为,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的肖像主页图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被告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在快手平台被告的网上店铺首页发布致歉声明,同时考虑到行为人和被害人的职业、使用图片的数量、过错程度及行为目的,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00元,同时承担原告维权支出的律师费 3000元。

法官说法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享有的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具体人格权。一般是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作品。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若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予以赔偿等请求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关键词: 方城县法院 商业用途需授权 擅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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